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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孩网购“韩国烟”售卖 莱山破获多起非法经营案

2021-06-08 行业资讯 加入收藏
办案人员认为,犯罪嫌疑人王萌一家以盈利为目的,客观上实施了无烟草专卖许可、非法销售烟草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其中,孙琴一家在案件中,虽然各自都有客户

  胶东在线6月29日讯(记者 侯嘉伟 通讯员 红波 玺陆 李华)近日,烟台莱山区检察院审查起诉非法经营香烟的5位犯罪嫌疑人,这5人未经国家烟草部门批准,在网络上购买或销售烟草,其中3人是一家人。

  90后女孩家成立“卖烟小分队”

  早在2012年,王萌的亲戚从韩国带回几条香烟,王萌的父亲王勇送给朋友后都反映烟的口味不错,有人还想要。于是,王萌便开始在某网站上搜索韩国香烟的店铺,进店后,王萌也被告知买烟请加QQ,拍下商品的链接有衣服、烟油、钓鱼箱等物品,但实际发货均为香烟。

  王萌回忆,网上买卖香烟的价格一条为几十元,比商场购买的香烟价格要便宜。于是,在帮亲友购买或赠送亲友之余,王萌便想着做这笔生意。之后,王萌在网上购进香烟,再寄到家中,由王萌的母亲孙琴和父亲王勇帮着寻找销路。这样一来,一支“卖烟小分队”便在90后女孩家中成立了。

  由于没有烟草零售专卖许可证,王萌一家也不敢大肆宣扬,起初只是在亲戚朋友中贩卖,想买烟的人也只是到王萌家中找她母亲取烟。后来,母亲孙琴便通过在楼下开的卖馒头、面条的小铺,向熟识的顾客推销,父亲王勇则向几位同学销售烟草,王萌也开始卖给她的同学。随着时间的推移,销路越来越广。但此时,除王萌同学外,其余客户仍到孙琴家中取烟,确保万无一失。

  表姐无证卖烟拖表弟下水

  去年4月,王萌搜到一家淘宝店铺,该店铺写明主营韩国电子烟,但进店后仍然需加QQ详聊,此时已熟悉网络香烟销售的王萌迅速与对方达成购买交易。而警方也顺藤摸瓜,揪出这位躲在网络背后的罪魁祸首。这个淘宝店铺的注册者名为陈东,籍贯江西,现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该店铺经营者则是他的表姐陈笑,两人现在一处做生意。而与王萌直接联系人也是陈笑。

  9月,陈笑跟着丈夫来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居住,做起全职太太。为了让自己有点儿事做,还能贴补家用,陈笑想着开个网店卖衣服,却偶然获得购买香烟的货源,虽然没有相关方面的许可证,但陈笑发现,网络上卖电子烟的不少,只要处理得当,也不容易被发现。于是准备卖香烟,还把表弟也拉下了水。

  春节前后,在江西打工的陈东来表姐家走亲戚,听到表姐说打算在网上卖烟赚钱的事儿。当时无所事事的陈东,也跟着表姐学了起来,还在表姐的请求下,将自己曾经注册的服装店给了表姐。陈笑也毫不吝啬,将自己的经验和货源介绍给了表弟。

  网店卖烟都有“固定套路”

  陈笑姐弟两人的生意开始慢慢“步入正轨”。从家门口超市进的货,然后加上五六块钱向外售卖。售卖品种包括台湾产的香烟,绿色和黑白灰色两种烟盒包装;日本产的黑色香烟,黑色烟盒包装;韩国产的系列香烟,主要是绿色、蓝色、红色等烟盒包装等,客源也是接连不断。

  但他们时常也会碰到一种“难题”。据警方调查,陈笑曾先后用朋友、陈东、自己名字注册的三个网店售卖香烟,陈东也先后使用了两个网店卖香烟。两人起初的网店都被封了号,后来两人渐渐摸索出原因来。原来,香烟是国家专卖商品,需经许可才可经营,淘宝网不允许卖香烟,网上聊到违禁品买卖会被查到,从而会被处罚或封店,所以两人在店铺上多挂上电子烟、烟油、烟嘴,甚至是韩版T恤衫等物品图片,同时又写明让顾客加QQ详聊。

  在这种套路的指引下,两人开始大肆进购香烟。据警方统计,陈笑从2014年9月网络售烟开始总共卖出23万元的香烟,并在其住处查获未售香烟一宗,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未售香烟价值人民币2.3万元。陈东从2014年3月以来,通过网络销售香烟24万余元,在其住处查获未售价值人民币1.7万元的香烟一宗。

  非法经营将受法律严惩

  案发后,莱山公安分局陆续将涉案的5人刑事拘留。5名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对上述非法经营香烟的事实供认不讳。

  办案人员认为,犯罪嫌疑人王萌一家以盈利为目的,客观上实施了无烟草专卖许可、非法销售烟草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犯罪嫌疑人陈笑在没有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在网上销售香烟,非法经营,情节严重,陈东明知陈笑进行网上非法售烟而为其提供店铺、账号,系共犯,二人的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非法经营罪。

  其中,孙琴一家在案件中,虽然各自都有客户群,但是出售香烟的钱均用于家庭开支,故孙琴与王勇、王萌构成共同犯罪,构成非法经营罪。

  办案人员介绍,我国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明确指出,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此处情节严重是指: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情况。(文中姓名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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